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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个人代理商实施条例(暂行)
2017-04-18 09:58:14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条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市场发展服务代理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代理商是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通过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规定的申请注册流程后,取得个人代理商资质,在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的市场服务人员。
第三条 个人代理商在申请注册成为代理商时,应当接受所选择的符合自身需要的产业电商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产业电商服务机构是个人代理商的组织发展机构,是经交易中心认证通过的开展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个人代理商的职能主要是:开发交易商、推荐电商挂牌企业和电商挂牌商品。
第五条 个人代理商的业务范围有:
(1)为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宣传和业务推广;
(2)开发企业交易商和自然人交易商;
(3)协助其开发交易商做好交易、交收和结算等服务;
(4)为交易中心推荐电商挂牌商品,为挂牌商品进行市场宣传;
(5)向交易中心推荐其他客户资源;
(6)协助产业电商服务机构做好开发交易商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工作;
(7)为交易商提供业务培训、系统技术指导、信息咨询服务;
(8)交易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个人代理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向其开发的客户(交易商、商品挂牌企业)提供虚假信息;
(2)通过承诺赢利等手段诱导交易商入市交易;
(3)允许或指使他人冒充自己从事交易中心业务活动;
(4)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约定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
(5)其他损害交易中心形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申请注册成为交易商的个人代理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誉记录;
(3)认同交易中心的服务理念、宗旨和市场运营发展模式;
(4)接受交易中心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熟悉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掌握相关交易系统;
(5)自觉接受产业电商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6)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个人代理商的申请流程:
(1)申请人通过交易中心线上注册系统进行代理商账号申领;
(2)申请人选择产业电商服务机构并完成信息添加;
(3)交易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证;
(4)申请人接受在线业务培训;
(5)申请人与交易中心完成在线签约;
(6)申请人获得交易中心个人代理商资质。
第九条 个人代理商应缴纳年度系统使用和平台服务费。服务费的缴纳方式由相关协议确定。
第十条 个人代理商应当自觉接受产业电商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参加产业电商服务机构和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市场活动。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建立个人代理商信息数据库,相关方可申请查阅。
第十二条 个人代理商变更相关登记信息时,应当于三日内告知产业电商服务机构,由产业电商服务机构通过相关渠道告知交易中心。并做信息更改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代理商以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时,应当向客户说明身份信息、出具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代理商,交易中心有权撤销其代理商业务资质。对于撤销代理商资质的个人,今后不得再次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个人代理商。
第十五条 个人代理商可凭借自身资源和优势向交易中心推荐符合资质的客户资源,包括个人代理商、产业电商服务机构、商品挂牌企业等。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建立通畅的业务反馈渠道,个人代理商可向产业电商服务机构和交易中心表达关于市场开发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交易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个人代理商实施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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