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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商品交易中心行业代理商实施条例(暂行)
2017-04-18 09:57:57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市场发展服务代理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业代理商是指依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行业代理商资质,在与交易中心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交易中心电商业务和现货交易业务的商品推荐和行业服务等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电商交易是指交易中心打造的O2O商城交易方式。
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或按合同约定在允许的时间内通过向合同另一方支付一定费用以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货交易方式。
第四条 根据交易中心的两种业务模式,行业代理商分为电商交易业务商品保荐机构和现货交易业务商品保荐机构。
第五条 挂牌商品是指在交易中心电子化平台上进行买卖交易的商品。
第六条 行业代理商基于本行业的资源属性履行为本行业企业服务的职能,推动行业企业实现电商化、标准化,助力市场秩序构建。
第七条 行业代理商的商品保荐和行业服务行为应当接受交易中心有关制度和《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条例的规定。
二、行业代理商的职能和业务
第八条 行业代理商主要履行企业开发、挂牌商品推荐和商品维护等职能。
第九条 电商业务商品保荐机构的业务范围:
(1)为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宣传和业务推广;
(2)向交易中心推荐电商挂牌商品;
(3)开展挂牌商品的后续辅导和维护;
(4)开展行业调研,分析和报告行业发展情况;
(5)提出针对挂牌商品相关交易规则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6)协助交易中心做好挂牌商品的仓储、物流、质检和融资等服务;
(7)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取得现货交易业务商品保荐机构资质的行业代理商,在本条例第九条的基础上,具有向交易中心推荐现货交易模式下的挂牌商品业务。
第十一条 行业代理商推荐商品在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分为前期推荐和后期辅导维护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为维护行业代理商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未经许可,行业代理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1)向市场夸大宣传或采取欺骗手段进行推广;
(2)泄漏挂牌商品和商品挂牌企业的信息进行牟利;
(3)以恶意手段开展行业竞争,损害其他行业代理商的利益;
(4)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业务资质范围无关的活动;
(5)其他损害交易中心形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行业代理商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行业代理商的资质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行业影响力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资源整合能力;
(三)拥有一定的管理和工作团队,接受交易中心的业务培训;
(四)拥有交易中心规定的服务场所和系统设备;
(五)认同交易中心的服务理念、宗旨和市场运营发展模式;
(六)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近五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行业代理商实行线下申请与线上注册相结合的招募方式,具体的招募流程为:
(一)意向合作方依托线上注册系统进行行业代理商账号申领;
(二)意向合作方提交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关资质材料;
(三)交易中心对意向合作方进行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四)意向合作方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协议;
(五)意向合作方获得交易中心行业代理商资质。
第十五条 行业代理商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质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单位详细业务介绍及商品保荐说明书;
(6)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资质文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寄送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认证通过的意向合作方,需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行业代理商协议;无异议后,与交易中心完成签约。
第十七条 行业代理商应向交易中心缴纳年度系统使用和平台服务费。费用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意向合作方成为交易中心行业代理商之后,交易中心将在官方网站(
www.esce.cn)上进行公示。
四、行业代理商的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行业代理商进行市场和行业分布。交易中心对从事现货交易业务的保荐机构进行数量管理。
第二十条 为便于行业代理商的管理和查询,交易中心为经过认证的行业代理商设置编码,编码与行业代理商一一对应。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行业代理商服务水平,规范挂牌商品保荐行为,交易中心为行业代理商提供业务资格培训和后续扩展服务培训。
行业代理商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
交易中心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货基础知识、行业发展现状、平台基本情况、规则制度和交易模式解读、软硬件交易系统知识、商品设计、挂牌流程、市场服务体系以及交易商开户、结算、交收等。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鼓励行业代理商通过灵活多样、合法合规的途径开展市场宣传和业务推广。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行业代理商实施奖惩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接受有优势资源的行业代理商同时成为商品挂牌企业。
交易中心接受有较强市场开拓和服务能力的行业代理商同时成为产业电商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行业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1)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和法人代表的;
(2)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行业代理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交易中心报告:
(1)发生50万元及以上的诉讼案件或严重经济纠纷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3)违反行业守则的;
(4)被工商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行业代理商应向交易中心提交经过年审的资质材料。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业代理商,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口头警示;
(2)责令限期整改;
(3)专项调查;
(4)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
(5)撤销资质;
(6)其他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行业代理商提供通畅的业务反馈和意见、建议的表达渠道。
五、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交易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行业代理商实施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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