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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市场发展服务代理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7-04-18 09:57:25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展产业电商、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协同企业实现“互联网+”行动计划,交易中心设立市场发展服务代理商(简称代理商)的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体系。为规范代理商的市场行为,促进市场服务体系健康、有序、合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代理商是指根据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通过交易中心认证后取得市场业务资格,在约定范围内从事市场开发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代理商分为行业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和个人代理商三种类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和各代理商。
第五条 代理商的市场开发和代理服务行为,应当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理商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行业代理商是指与交易中心约定取得挂牌商品代理开发资格的市场业务主体。
行业代理商的职能:行业内企业开发、挂牌商品推荐和维护、行业服务等。
第七条 区域代理商是指在与交易中心约定的范围内从事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等的市场主体。
区域代理商的职能:发展个人代理商、交易商开发和服务、投资者教育、电商挂牌企业和商品推荐、交易风险提示和风险控制等。
第八条 个人代理商是指受产业电商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开展交易中心业务的市场服务人员。
个人代理商的职能:开发交易商、推荐电商挂牌企业和电商挂牌商品等。
第九条 交易中心代理商应依法、合规开展市场服务,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向交易商和商品挂牌企业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
(二)从事代理交易活动;
(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四)不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提示;
(五)通过承诺赢利等手段诱导交易商入市交易;
(六)泄露交易商的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七)擅自向交易商收取交易中心未作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代理业务无关的活动;
(九)其他损害交易中心形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交易中心风险管理规定,代理商应当协助交易中心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当出现突发或异常情况时,代理商应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协助做好其开发交易商的解释和相关处置工作。
第三章  代理商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代理商,应当满足相关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代理商的申请流程:
(一)意向合作方依托线上注册系统进行账号申领;
(二)意向合作方提交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关资质材料;
(三)交易中心对意向合作方的资质进行认证;
(四)意向合作方接受交易中心在线业务培训;
(五)意向合作方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协议;
(六)意向合作方获得交易中心代理商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代理商提交的资质材料列明如下:
(一)区域代理商、行业代理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单位简介以及股东构成说明书;
(6)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资质文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寄送交易中心)
(二)个人代理商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认证通过的意向合作方,需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代理商协议和相关须知,交易中心与之完成签约。
第十五条 代理商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具体费用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意向合作方成为交易中心代理商之后,交易中心将进行公示。
第四章  代理商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态,满足交易商的实际需求,交易中心将定期举办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制定代理商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其市场开发和服务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事件发生一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告:
(一)发生数额较大的诉讼案件或严重经济纠纷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三)受到其他交易平台处罚的;
(四)因参与其他交易平台而遭到监管等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在对代理商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对存在的或者可能存在的问题,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通报;
(三)责令参加培训;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加强内部合规检查;
(六)专项调查;
(七)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资格;
(八)解除资格;
(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代理商需每年向交易中心认证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代理商的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或重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向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代理商应当开展统一、真实、完整、准确的市场宣传。
第二十四条 代理商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的档案、业务记录、财务报表及相关业务凭证、账册等。
第二十五条 代理商应当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业务培训和相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代理商资格可以转让(个人代理商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代理商,交易中心有权对其代理商资格进行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细则,交易中心根据代理商的类型制订相关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代理商管理条例和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区域代理商实施条例(暂行);
2、东海商品交易中心行业代理商实施条例(暂行);
3、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个人代理商实施条例(暂行)。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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