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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细则(暂行)
2018-12-18 10:52:59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与使用,保障客户充分、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与交易中心挂牌商品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挂牌商品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主管部门指定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细则所称的信息范围内。
       第三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交易中心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信息享有所有权,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交易中心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交易中心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等。
       第五条 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适用本细则。交易中心、市场服务商、交易商、供货商、合作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市场参与方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信息的安全与发布
       第六条 交易中心的所有对外宣传信息、对外宣传口径和文字内容、图片内容必须经过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审核许可按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交易中心的经营信息。
       第八条 各部门需要以交易中心名义对外发布宣传信息时,(含短信、邮件推广中的图片、影视、文字等内容)必须填写《信息发布申请表》,详细列明发布信息的主题、内容、数量、对象及发布方式等。
       第九条 信息发布平台由交易中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有发布内容须经信息管理部门经理审核并批准。
       第十条 发布信息内容要求以简单、表述清晰为原则,杜绝过多的修饰语句。
       第十一条 所有信息内容由申请人提出,经部门各级负责人审核后交信息管理部门经理审批,通过后由信息管理部门在相应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发布。
 
第三章 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信息服务业务分为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从事信息服务业务,应当经交易中心许可或者授权,并与交易中心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信息传播服务业务是指经交易中心许可或者授权,向其他机构传输,或者向信息终端用户(以下简称终端用户)、社会公众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服务业务。
       信息增值服务业务是指经交易中心许可或者授权,对交易中心信息进行加工,产生增值的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应当与交易中心签订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严格依照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接收、储存、在许可的区域内传播交易信息或者在其基础上进行增值开发,履行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
       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不得将交易信息用于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载明的许可用途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十四条 申请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自行建立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显示应用系统;
       (二)具有终端收费的市场运作经验,具备有为市场提供可靠服务的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三)应当设置监控中心,具有控制功能,并配置软、硬件工程师;
       (四)具备必要的接收或者储存交易信息的设备或者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交易信息的非授权接收、传播或者使用;
       (五)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2年无商业方面的不良记录;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信息增值服务业务,除满足以上条件之外,还应当具有信息增值开发的能力和资质。
       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及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在传播交易中心信息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注明信息来源。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或者市场服务机构,发现其传播的交易信息或者同时传播的新闻信息内容有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交易中心,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或者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在传输或者传播交易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防止该信息被盗用、窃取或者外接使用。
       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机构在对信息进行增值开发时,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经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应当明显标示增值开发机构名称及加注说明,并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机构发现经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可能误导客户时,应当立即通知交易中心,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十九条 从事与交易信息有关的信息传播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应当按与交易中心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交易数据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及时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并可以交易中心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的登记、交易、存管、结算和提货系统,具有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来确保登记、交易、存管、结算和提货资料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原始凭证。保存形式:数据以纸质和磁性介质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投资者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通讯信息、财务信息、影音信息、衍生信息等,以及交易中心开展业务过程中收集、保存、形成的投资者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在办理交易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涉及投资者信息的业务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确保业务档案资料及其保存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将投资者信息统一管理,严格把控交易业务涉及投资者信息的使用权限,防止投资者信息被泄露、损毁或篡改。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明确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加强信息管理,防止泄露。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交易中心平台发布下列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三)损害公司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给交易中心造成损害的,交易中心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交易中心保留法律诉讼权利,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降级、辞退处理。若违反本制度给交易中心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交易中心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时发生的意外情况,影响市场合作方业务或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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