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商交易管理办法
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电商商品挂牌实施细则
2015-12-18 16:40:08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便于现货企业与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合作将其经营的商品在交易中心平台挂牌交易,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市场发展服务代理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商品挂牌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商品,经行业代理商开发,由商品挂牌企业申请,获得交易中心批准后,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交易、结算和交收,实现在交易中心交易商间的贸易和流通。
第三条 在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商品应当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挂牌交易条件。
第四条 商品挂牌企业应当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商品挂牌交易企业条件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行业代理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商品挂牌交易,为挂牌商品行业内的生产企业、消费企业和贸易企业提供持续的商品交易和交收服务。
第六条 在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商品采用交易中心现货交易模式。
第二章 挂牌交易商品
第七条 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商品包括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农用物资等涉农大宗商品。
第八条 挂牌交易商品应当市场化程度较高,有较大的现货贸易规模,有充足的现货供需量。一般农产品年贸易额不低于20亿元,工业品年贸易额不低于50亿元。
第九条 挂牌交易商品的商品特性能够准确描述,质量稳定且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易于买卖双方交易商确定订货价格,能够通过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 商品挂牌企业
第十条 商品挂牌企业是指所在行业或区域中的龙头生产企业、知名品牌、贸易企业或具有相当资本实力的投资公司,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商品挂牌资格,负责商品挂牌和维护商品运营的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 商品挂牌企业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熟悉并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三)具有丰富的商品资源和市场资源等;
(四)具备业务发展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商品及市场研究开发团队;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挂牌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在交易中心平台上销售或采购符合相关商品电子购销合同质量要求的商品,并按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相关规则接收货款及有关费用;
(二)有权对在交易中心平台上销售商品的质量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对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和交收业务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商品挂牌企业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与交易中心共同进行商品挂牌顶层设计;
(二)与交易中心和行业代理商共同进行商品的市场开发;
(三)进行相应挂牌商品市场的运营;
(四)对挂牌商品交易交收的后期维护;
(五)根据交易中心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风险控制;
(六)按照交易中心规定进行市场宣传;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须提前向交易中心备案;
(八)与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商品挂牌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交易中心平台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
(二)未按交易中心规定在交易中心平台销售货物;
(三)提交的注册存货凭证与对应的商品数量或质量不符的;
(四)擅自调换、挪用所属指定交收厂库中注册存货凭证对应的商品;
(五)篡改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注册虚假注册存货凭证;
(六)不遵守交易中心制度、交易规则,不接受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监管;
(七)从事损害交易中心形象的工作;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15个工作日内未向交易中心备案;
(九)未经交易中心审核擅自转让商品挂牌企业资格;
(十)市场宣传中出现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十一)擅自使用、向第三方披露或对外泄露交易中心相关信息,为自身企业牟利;
(十二)其它违反交易中心规定、合作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商品挂牌意向合作企业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商品挂牌意向合作企业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行业代理商提供的商品挂牌企业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单位简介(企业生产、贸易、消费等情况、产品质量、品牌、客户认可度等);
(六)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商品挂牌意向合作企业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配合商品挂牌进程办理相关申请事宜。
第十六条 商品挂牌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转让商品挂牌企业资格,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交易中心提交资格转让申请。交易中心对商品挂牌企业资格转让申请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才可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转让双方向交易中心提交商品挂牌企业资格转让意向协议书(一式三份)、受让方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交易中心收到资格转让材料后对转让双方进行评估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 对审核通过的转让申请,交易中心通知转让双方,双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三) 对审核通过的转让申请,交易中心通知转让双方,双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 转让方结清在交易中心的所有债权与债务;
2. 转让方与交易中心、行业代理商签署解除合作协议;
3. 受让方与交易中心、行业代理商签订新的商品挂牌交易合作协议;
4. 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办妥其他事项。
(四)在交易中心的监督下,转让方应当分步骤做好与受让方的工作交接,协同做好挂牌商品的后期维护服务工作。
(五)转让价款和价款划转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六)交易中心可向转让双方收取一定的资格转让手续费,具体办法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商品挂牌企业资格撤销:
(一)商品挂牌企业如出现第十条规定内容的行为并造成重大违约事件或触犯法律法规,以及其挂牌商品交易、交收量一定时间内未达标准的,交易中心有权撤销其资格:
(二)商品挂牌企业在接到交易中心资格撤销的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以下事项:
1. 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债权与债务;
2. 与交易中心、行业代理商签署商品挂牌企业合作终止协议;
3. 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交易中心与被撤销的商品挂牌企业、行业代理商在资格撤销期间共同做好挂牌商品的维护工作,所需费用由被撤销的商品挂牌企业全部承担。
第十八条 商品挂牌企业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渠道进行买货卖货、融资融货以及品牌宣传等,应当向交易中心支付商品挂牌渠道使用费,商品挂牌渠道使用费以及支付方式以交易中心、行业代理商、商品挂牌企业三方签订的商品挂牌交易协议为准。
第四章 商品挂牌流程
第十九条 商品挂牌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制定相关文件,报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适时挂牌交易。
第二十条 商品挂牌的流程如下:
(一)商品挂牌企业在行业代理商协助下提出商品挂牌的申请;
(二) 对于资料齐全的申请,交易中心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予以书面答复;
(三) 交易中心与行业代理商、商品挂牌企业就拟挂牌商品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四) 组建商品挂牌工作小组,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深度调研行业企业和传统现货市场、设计挂牌交易相关文件、进行市场推介和路演等;
(五) 拟挂牌交易商品的模拟交易和交收;
(六) 商品正式挂牌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商品挂牌企业、行业代理商签署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